注冊建筑師考試簡介
注冊建筑師分一級注冊建筑師和二級注冊建筑師。注冊建筑師是指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后,依法登記注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注冊建筑師證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注冊建筑師證書》,在一個建筑單位內執行注冊建筑師業務的人員。
1994年9月,建設部、人事部下發了《建設部、人事部關于建立注冊建筑師制度及有關工作的通知》(建設〔1994〕第598號),決定在我國實行注冊建筑師制度,并成立了全國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1995年國務院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國務院第184號令),1996年建設部下發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實施細則》(建設部第52號令)。考試工作由建設部、人事部共同負責,日常工作委托全國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具體考務工作棉花由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負責。
考試每年舉行一次,考試時間一般安排在5月份。原則上只在省會城市設立考點。
2、對不具備上述規定學歷新參加考試的人員,從事建筑設計工作累計15年以上,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也可以報名參加一級注冊建筑師考試:
①、作為項目負責人或專業負責人,完成建筑工程分類標準三級以上項目4項(全過程設計),其中大型項目或特種建筑項目不少于1項。
②、作為項目負責人或專業負責人,完成綜合性中型以上項目4項(全過程設計),其中二級以上項目不少于1項。
二級注冊建筑師
新參加考試的人員按下表規定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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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助理建筑師、助理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并從事建筑設計或者相關業務3年(含)以上人員,可以申報考試。
不具備規定學歷新參加考試的人員,從事建筑設計工作累計13年以上,且作為項目負責人或專業負責人完成建筑工程分類標準4級以項目4項(全過程設計),其中3級以上項目(或中型工業建筑項目)不少于1項者,可以申報考試。
根據《關于同意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內地統一組織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9號),凡符合建筑師執業資格考試相應規定的香港、澳民居民均可按照文件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報名參加考試。
注冊管理
一級注冊建筑師考試合格者,由全國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注冊建筑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書》。
二級注冊建筑師考試合格者,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注冊建筑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書》。
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注冊建筑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注冊建筑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書》者,須按規定分別向全國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申請注冊,注冊建筑師注冊有效期為2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注冊的,由聘用單位于期滿前30日內辦理繼續注冊手續。
全國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對批準注冊的一級注冊建筑師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注冊建筑師證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注冊建筑師執業專用章》。
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對批準注冊的二級注冊建筑師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注冊建筑師證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注冊建筑師執業專用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注冊建筑師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注冊建筑師執業專用章》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注冊建筑師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注冊建筑師執業專用章》全國通用。